“
法制”一詞,我國古代已有之。然而,直到現(xiàn)代,人們對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還是各有不同。其一,狹義的法制,認為法制即法律制度。詳細來說,是指掌握政權的社會集團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
國家政權建立起來的法律和制度。其二,廣義的法制,是指一切
社會關系的參加者嚴格地、平等地執(zhí)行和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原則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個多層次的概念,它不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
法律實施和法律監(jiān)督等一系列活動和過程。
法制是
法律和
制度的總稱。統(tǒng)治階級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國家事務,并且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也是統(tǒng)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權力建立的用以維護資本階級專政的法律和制度。任何國家都有法,但并非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國家其內(nèi)容和形式不同。在
君主制國家,君主之言即為法;在資本主義國家,雖然排除了奴隸制、封建制國家法制的專制性質(zhì),但資產(chǎn)階級受階級本性的局限,當有的法律規(guī)定不符合本階級的利益時,就加以破壞,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徹底消滅剝削制度,實現(xiàn)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才能真正實現(xiàn)社會主義法制。
基本解釋
3、指“依法辦事”的原則。
引證解釋
1. 法令制度:《
管子·法禁》:“法制不議,則民不相私。” 漢
賈誼《新書·制不定》:“仁義恩厚,此人主之芒刃也;權勢法制,此人主之斤斧也?!?清何琇《樵香小記·鈞金束矢》:“夫圣王之世,法制修明,豪強縱暴,有舉其官者矣,安用訟哉?”2. 統(tǒng)治階級通過
國家政權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和根據(jù)這些法律制度建立的社會秩序。法制在不同性質(zhì)的國家,有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和具體內(nèi)容。
嚴復《原強》:“自其官工兵商法制之明備而觀之,則人知其職,不督而辦,事至纖悉,莫不備舉?!?a target="_blank">巴金《作家要有勇氣,文藝要有法制》:“這就說明發(fā)揚民主要講兩方面,一方面要講勇氣,一方面還要有健全的法制來保障?!彼?a target="_blank">范仲淹《奏陜西河北攻守等策》:“須差近臣,往彼密為經(jīng)略,方可預定法制,臨時不至差失?!?清
李漁《閑情偶寄·詞曲下·格局》:“舊
曲韻雜,出入無常者,因其法制未備,原無成格可守,不足怪也?!?sup class="normal">[1]3、中藥學術語。即如法炮制。指按中藥傳統(tǒng)炮制法(相沿成習,為藥業(yè)共同遵守的方法)加工中藥材。一般加有其他輔料。如法半夏、法制豆豉等。
法治與法制
法治與法制既有聯(lián)系也有區(qū)別。聯(lián)系在于:實行法治需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區(qū)別在于:法制相對于政治制度、經(jīng)濟制度,法治則相對于人治;法制內(nèi)涵是指法律及相關制度,法治內(nèi)涵則相對于人治的治國理論、原則和方法。
法制一詞,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義也不盡相同,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①泛指國家的
法律和
制度。法律既包括以規(guī)范性文件形式出現(xiàn)的成文法,如
憲法、法律和各種法規(guī),也包括經(jīng)國家機關認可的不成文法,如習慣法和判例法等。制度指依法建立起來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方面的各種制度。中國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屬于這一類。②特指統(tǒng)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這種意義上的法制與民主政治聯(lián)系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體現(xiàn)和保證,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辦事,以確立一種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國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國家。
中國古書上所說的“命有司,修法制"《禮記·月令篇》,其中的“法制”是指設范立制,使人們有所遵循的意思。古代
法家著作中,也有“法制”一詞?!豆茏印しń飞蠈懙溃骸胺ㄖ撇蛔h,則民不相私”?!渡叹龝ぞ肌飞蠈懙溃骸懊癖姸樾吧?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韓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說法。所有這些,雖然都把“法制”與依法治理聯(lián)系在一起,但還不是與民主政治聯(lián)系在一起的法制。中國古時的“法制”,說到底只是一種“王制”。同民主政治聯(lián)系在一起的第二種意義上的法制,與17、18世紀資產(chǎn)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法治”的內(nèi)涵是一致的。如英國哲學家
J.洛克認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tǒng)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并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
政府論兩篇》)。
美國政論家T.
潘恩(1737~1809)也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常識》)。其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國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這種主張對于反對封建專制特權,確立和維護資產(chǎn)階級民主制,起了很大作用,具有歷史進步意義。但資產(chǎn)階級思想家的法制思想帶有明顯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實際上資本主義國家也不可能真正實行法制。為了追逐超額利潤,剝削和壓迫無產(chǎn)階級和廣大勞動群眾,它們總是把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結(jié)合起來進行統(tǒng)治的(見
資本主義法制)。
法治的實施必須建立在法制上。與法治相比,法制側(cè)重在法律的使用上。但如果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為人們提供一個尋求公正的平臺和框架,但法制的實質(zhì)仍然不能擺脫政權凌駕于法律之上的信念。法制是指當權者按照法律治理國家,但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制訂的。法治下,行政部門的職責只是執(zhí)行該等法律,并且受該等法律拘束。因此法制和法治最大的區(qū)別,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這些政府權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樣,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內(nèi)涵,與其說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寧更側(cè)重于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則法治即與法制難以區(qū)分。對于社會上常見的違法或脫序現(xiàn)象,尤其是以激烈、游走于法律邊緣的手段向政府爭取權利的行為,政府官員常常會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這其實是將法治的意義誤解和窄化為法制。法制的結(jié)果可能會出現(xiàn)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壓制民眾。
憲政是一種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并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tài)的理念和政治實踐。法治是
憲政的核心價值觀。反之,在法制下沒有可能實現(xiàn)憲政。法制與
民主沒有直接聯(lián)系。但對法治的為尋求公正提供框架的概念的擴展則包含了在法理上承認基本
人權的含義,這也為憲政國家的憲法最終包括了
人權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據(jù)。而法制則與人權沒有關系。因此,在只有法制而沒有法治的國家,人權和民主都不能獲得保障。
法治與社會制度
社會主義法制與
資本主義法制不同,它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嚴格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在社會主義國家,可能而且必須把社會主義民主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并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鼻袑嵄WC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法制與
法律秩序關系極為密切。法律秩序是在嚴格遵守法律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社會秩序,它必須以實行法制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則是實行法制的重要體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