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價值觀引領中國法治建設
價值觀對于社會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人們的社會實踐總是在一定價值觀引領下進行的,無法離開必要的價值觀引領。只有在良好的價值觀引領之下,人們才可能作出良好的社會行為,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人們通過自己符合價值要求的社會實踐,在滿足社會價值要求、實現社會價值的同時,達成自己的人生理想,使自己夢想成真。
依法治國是我國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已經成為中國共產黨十八大以來的重大戰(zhàn)略決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還作出了《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建設對于當今中國的意義是不言而喻的,它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必由之路,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具體體現,是法治理想現實化的實際行動。法治建設作為一項宏大的社會工程,離不開必要的價值引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此提供了最好的價值導向。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包括三個不同側重方面的二十四字要求:側重于國家方面的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價值觀念;側重于社會方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價值觀念;側重于公民個人方面的愛國、敬業(yè)、誠信、友善價值觀念。國家、社會、個人三個不同側重方面的價值訴求雖然有所分別,但都共同需要以這些價值觀作為整體的引領,共同構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系的豐富內容。在法治建設之中,這三個方面、二十四字均缺一不可。只有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整體和具體的引領之下,中國的法治建設才能取得預期成果,才能有力推動全面依法治國偉大事業(yè)向前發(fā)展。
法治建設與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價值觀念
就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價值觀念來說,對于法治建設的意義是極為重大的。
富強與法治建設,二者之間密不可分。法治建設的順利推進必須要有一定的物質基礎。一個法治完備的國家往往都是以一定的經濟發(fā)展作為前提的。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國家財富的不斷累加,本身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和物質基礎。在執(zhí)法和司法上,執(zhí)法或者司法活動的順利開展,往往需要必要的物質保障。一支良好的執(zhí)法司法專業(yè)隊伍,必須要有必要的物質保障包括辦公場所、車輛配備、裝備設施等乃至工資待遇等,這些都與經濟發(fā)展具有重要關系。富強的國家能夠提供更好的執(zhí)法、司法環(huán)境與條件,使法律的實施獲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體系的建立,對于國家財力的依賴是顯而易見的。沒有樂助的國家,必無快樂之人民;沒有財力的國家,難有樂助之善行。當然,國家的富強一定是以人民的富裕作為基礎的。沒有民富必無國強,民富必須被擺到首要的位置,這是政治倫理的要求,這是人民共和國本質的體現。
至于民主,它本身就與法治緊密聯(lián)系。民主興,法治才會興;法治興,民主才會興。沒有真正的民主,就沒有真正的法治;沒有真正的法治,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那種以為法治可以長期脫離民主而建設的觀點,是錯誤的,在實踐上也必然是失敗的。民主既是法治的政治基礎,也是法治的理想目標。法治的歸宿最終一定為了人民,為了人民能夠當家作主,能夠幸福美好。
就文明與法治的關系來說,法治本身就是文明的產物,是文明發(fā)展的重要成果,是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法治建設在一定意義上就是為了防止人類的墮落與惡行,以保護人類文明,推動人類社會的文明發(fā)展。
和諧,是指各種元素之間有機協(xié)調的美好狀態(tài)。一個國家或者社會要贏得和諧美好,就必須依賴法治建設提供良好的制度前提、秩序環(huán)境和國家的強制力保障。沒有法治,必無和諧。和諧是法治能夠順利推進的前提,法治是和諧能夠造就與持續(xù)的保障。
法治建設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價值觀念
就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價值觀念來說,對于法治建設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具體說來,自由是人天生的渴望,甚至是人的本質追求。人生而自由,人天生都是熱愛自由的。偉大的思想家們早就指出,沒有人不喜歡自由,即使是那些反對自由的人,其所反對的也只是別人的自由。在他反對別人自由的同時,所實現的正是他自己的自由。在法治狀態(tài)之中,自由就是做法律許可的事情。法律是自由的邊界,是自由的保障。當然,我們必須明白,自由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是為自由或者說最大限度的自由而生的,是為自由服務的,卻不是為限制自由或剝奪自由而生的。法律即使在不得已地限制違法犯罪者自由的同時,也保護著其他所有人的自由。正是為了保護所有人的自由,法律才需要對違法犯罪者的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
平等,是法治建設的追求。如果是人類憑其本性就會熱愛自由的話,人類只有依靠理性才能很好地維護平等。法律直接為平等確定制度根據,也為平等提供檢驗尺度,還為平等提供保護措施。要實現平等,就必須反對特權和歧視。對于特權的禁止、對于歧視的防止,需要從法律制定到法律實施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加以貫徹。盡管平等是人類千百年來的向往,但是實現平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會遭到各種力量的破壞或者阻礙。防止這些破壞,清除這些阻礙,是一個長期的法治重任。
就公正來說,它是法治建設最崇高的價值追求,是人世間最美好的價值追求。在法律上的一切努力似乎都可以歸結為保衛(wèi)正義、恢復正義、實現正義。立法如此,執(zhí)法司法同樣如此,甚至可以說法律乃為正義而生。一切法律人,都必須以公正為核心,為依歸,在內心中想公正、在行動中求公正,敢于為公正而奮斗、抗爭、奉獻乃至犧牲。
至于法治這一理想狀態(tài),當然是法治建設的目標。法治建設是推動法治的具體行為,是實現法治的現實路徑,是法治建設的直接訴求。我們所有的法治建設實踐,都是圍繞法治這一目標來展開。實現法治、保衛(wèi)法治,是法治建設的直接目標。
法治建設與愛國敬業(yè)誠信友善的價值觀念
愛國、敬業(yè)、誠信、友善的價值觀念,對于法治建設的引導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愛國,對于法律來說,當然具有極為重要的目標意義。法律為愛國這一價值目標,提供制度確認、行為尺度與評價準則。在法治意義下的愛國具有道義與法律的雙重正當性。愛國,會因法律而獲得神圣、正當、持久的德性。
敬業(yè),是每一個公民都應該具有的美德。職業(yè)是一個公民的立身之本,是其物質生活的基本來源,也是其人生價值得以實現的主要平臺。世界上沒有一個職業(yè)是孤立存在的,它都與其他職業(yè)、其他人具有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敬業(yè)是每個人實現自身價值、獲得社會認同、服務社會公眾的必須。
誠信,對于任何社會都是極為重要的,也是一個人之所以是人的道德要求。《論語》就記載了孔子的高見:“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孔子的學生曾子也說:“吾日三省吾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朋友交而不信乎?傳而不習乎?”其中,“為人謀”,一個字的要求就是“忠”;“與朋友交”,一個字的要求就是“信”。
友善,是人與人之間,一個人對待他人,對待社會的必要品德。友善,才能使他人感覺美好,也才能使自己感受幸福。以鄰為壑、與人為敵,都是不友善,對他人是惡待,對自己則是傷害。它會嚴重破壞自己的社會環(huán)境,使自己生活在敵意之中,這樣,別人不幸福,自己也不會幸福,嚴重影響自己的身心健康。法律為建構友善的人際關系提供重要的制度機制。通過這些機制及其作用的發(fā)揮,協(xié)調人際關系,促進社會和諧,增進共同福祉,這也是法律重要的價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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